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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英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利國源即川禾水電工程社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均在屏東縣麟洛鄉,有送達證書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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