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8,岡補,6,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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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6號
原 告 丁○○
乙○○
甲○○
戊○○
丙○○
上原告與被告庚○○、己○○間損害賠償事件,屬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係強制調解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調解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零玖佰伍拾伍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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