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8,岡補,82,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人聲請調解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零伍佰柒拾玖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扣除前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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