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8,岡補,83,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83號
原 告 高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丞億銘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9,0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