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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國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段玄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岡山鎮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99年度岡國小字第1 號之民事小額事件第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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