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文雄
蘇敏貞
蘇江霈
蘇得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千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蘇保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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