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9,岡簡,386,2011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386號
原 告 齊月英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胡美雲
訴訟代理人 施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如有無法到庭之請假事由,須提出可得釋明之證明文件到庭,否則仍依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論,即逕依他造之主張及舉證,審酌判決之),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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