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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尚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登
被 告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增加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另原第二項應更正為第三項,且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其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其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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