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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458號
原 告 王進榮
王坤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忠護
被 告 李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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