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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43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甲○○等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係屬不動產共有
人間因共有物之分割發生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強制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零貳佰元(兩造共有土地面積1,896.01平方公尺x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2,300 元x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 =1,090,200 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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