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9,岡補,249,2010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昱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高雄縣茄萣鄉○○段503 、503-1 號之土地及其上同段403 號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
高雄縣茄萣鄉○○村○○路12號),為原告所有而遭被告無權占用訴請返還等情,則原告訴請返還之訴訟上利益係土地及房屋之價值。
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陸萬零參佰元(計算式:《503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100 元/ ㎡×被告無權占有土地面積即上開建物基地占用之面積549 ㎡=3,348,900 元》+《503-1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200 元/ ㎡×被告無權占有土地面積即上開建物基地占用之面積1,165 ㎡=8,388,000 元》+上開建物原告陳報之現值4,423,400 元=16,16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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