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0,岡簡,266,2012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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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266號
反訴 原告 鄭永順
鄭永平
上列反訴原告等與反訴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反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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