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被 上訴人 耿惠蘭
即 被 告 )
韓曉玲
耿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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