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1,岡補,55,2012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55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屈竹林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黎梅及吳文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肆佰伍拾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462 地號土地價值:公告現值30,477元×原告請求返還建物土地面積30.71 ㎡=935,027 元)+(高雄市○○區○○段507 建號上之建物課稅現值估計4019元/ ㎡×原告請求返還建物面積30.71 ㎡=123,423元)+原告請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8,000 元)=1,066,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