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1,岡簡,156,2012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李炎墩
原 告 李炎來
訴訟代理人 張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夢蕾、黃惠偵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及追加訴訟標的,惟未據補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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