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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被 告 阮享元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岡簡字第305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富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美國銀行VISA/MASTER CARD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2 份、債權讓與公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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