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1,岡簡,81,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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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訴訟代理 曾朝毅

被 告 黃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岡簡字第8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剛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表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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