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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康乃月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陳貴慧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捌拾元(計算式:梓官區○○○段349-4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000 元×原告請求通行土地面積45㎡=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以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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