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陳桂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寶健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欄中亦未載明就各被告得據以請求賠償之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為何,致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及聲明無法特定,而為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是要請求法院做什麼)暨原告要主張之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總金額為何與計算明細(即是要依什麼法律的第幾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多少錢,又此金額是如何算出來的),及具體明確陳述事實,另需補正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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