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2,岡小,326,2013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326號
原 告 侯劉秀寬
黃文賢
被 告 俞馬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侯劉秀寬新臺幣陸萬元,及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文賢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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