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李俐萱(即李小菁)
被 告 李巧鈴
被 告 李政翰
法定代理人 陸素琴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鴻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李政翰為轉得人,原告就轉得人所主張之依據不明,請再以書狀補陳主張之理由,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