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2,岡補,257,2013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57號
原 告 何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本明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零伍拾玖元【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50 元×系爭土地面積3,263 ㎡×原告應有部分368/10000 =90,0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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