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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吳阿蘭
即 原 告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幼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821,200 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40,728 元=2,161,928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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