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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侯玉惠
訴訟代理人 曹進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博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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