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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吳允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保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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