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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許淑卿
相 對 人 蘇源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源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4,420 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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