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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文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男等間請求確認土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500 元【2000×(68.66 +2.59)=1425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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