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勞簡,3,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楊偉智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賽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因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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