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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小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代理人 曾朝毅
被 告 黃景祥
被 告 黃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曾𦓻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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