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簡,101,2015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林科汝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岡簡字第101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曾瓊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記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信用卡月結帳單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曾瓊玉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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