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簡,117,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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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
被 告 張育誌
張育甄
柯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岡簡字第117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曾瓊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安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安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繳息明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300號裁定、繼承系統表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張育甄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及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曾瓊玉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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