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簡,2,2015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殿寶
被 告 林月娥
被 告 邱忠賢
被 告 謝林素蘭
被 告 林建龍
被 告 林建滄
被 告 林建洽
被 告 林建璋
被 告 林李敏
被 告 林展雄
被 告 林美葉
被 告 許林美津
被 告 林美蓉
被 告 林美惠
被 告 陳秀芬
被 告 陳秀惠
被 告 陳秀美
被 告 陳梁秀琴
被 告 陳嘉信
被 告 陳素真
被 告 陳素玲
被 告 陳素菁
被 告 陳永豐
被 告 陳桂止
被 告 黃林紡
被 告 林憲榮
被 告 林憲國
被 告 蔡林瓊姿
被 告 林秋琴
被 告 陳葉月祝
被 告 林佳池
被 告 林靜淑
被 告 林俊亮
被 告 林保德
訴訟代理人 吳依平
被 告 蕭麗芬
被 告 林育輝
被 告 李文安
被 告 李文序
被 告 羅詒立即林月合之繼承人
被 告 羅詒強即林月合之繼承人
被 告 粘明守即粘陳桂霞之繼承人
被 告 粘瓊月即粘陳桂霞之繼承人
被 告 粘曾家寧即粘陳桂霞之繼承人
被 告 粘朝欽即粘陳桂霞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國斌即黃林紡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國忠即黃林紡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國治即黃林紡之繼承人
被 告 洪黃金玉即黃林紡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素珠即黃林紡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素貞即黃林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欄中關於「黏明守即黏陳桂霞之繼承人」、「黏瓊月即黏陳桂霞之繼承人」、「黏曾家寧即黏陳桂霞之繼承人」、「黏朝欽即黏陳桂霞之繼承人」及附表中關於「黏陳桂霞」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粘明守即粘陳桂霞之繼承人」、「粘瓊月即粘陳桂霞之繼承人」、「粘曾家寧即粘陳桂霞之繼承人」、「粘朝欽即粘陳桂霞之繼承人」、「粘陳桂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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