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簡,24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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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沈同順
被 告 何卿選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岡簡字第243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曾瓊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3年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一個月後清償,迄今仍未返還,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田寮郵局18號存證信函、郵件回執、調解聲請書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曾瓊玉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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