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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7號
原 告 史正治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歐春敬
被 告 史歐漂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堃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敘明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權基礎,繕本逕寄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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