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4,岡補,297,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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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9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天輝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6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
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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