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金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