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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15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邱浩敏
被 告 林億龍即林文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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