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3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吳天化
吳天淵
吳美榛
吳敏真
鄭錦惠即吳天義之繼承人
吳耀文即吳天義之繼承人
吳睿庭即吳天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所示編號1 「125.52」之記載,應更正為「125.5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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