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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42號
原 告 吳宗蔚
被 告 劉裕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本院105 年度岡簡字第242 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七三七三─D三號 」之記載,更正為「七一七三─D三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主文欄第1項第1 行內將「七一七三─D三號 」記載為「七三七三─D三號 」,乃顯然之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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