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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61號
反 訴原告 辰和科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銘雯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反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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