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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駿騰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梁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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