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簡,306,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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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楊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岡簡字第306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9日上午10時2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就利息部分原聲明自民國(下同)95年1 月20日起至95年2 月3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

及自95年2 月4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程序中減縮此部分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8 月16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持現金卡循環使用,並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如延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被告自95年2 月4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且上開債權業於95年12月26日讓與原告,並依法登報公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經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540元
合計 2,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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