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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鄭錦月即路竹五金百貨行
訴訟代理人 查明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嘉鉎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設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3,40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表明上訴理由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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