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補,131,2016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名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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