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5,岡補,328,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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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至於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岡聲字第47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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