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1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鄭錦慧
被 告 姬三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