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小,323,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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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323號
原 告 邱宗輝
被 告 亞熱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宏珉
訴訟代理人 黃鼎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起訴時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40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下同)106 年10月11日經被告當庭同意後,變更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被告退還管理費23,400元(見本院卷第31頁),經核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至於被告另於答辯狀改稱不同意上開訴之變更(見本院卷第37頁),不惟與其言詞辯論真意相違,且其訴訟行為有礙訴訟之終結,不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被告所管理維護之「亞熱帶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緣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因社區入口處修復路面,需封閉道路一側,經守衛通知後,原告將系爭汽車移置於警衛室前之空地,放置期間自106 年7 月7 日至14日。

嗣原告於14日移車時發現系爭汽車副駕駛座前小燈玻璃破裂,保險桿有擦撞痕跡,疑似發生事故,經請求調閱監視器,被告卻無端以維護個人隱私為由,要求原告須先報警始能調閱而拒絕,致嗣後監視器畫面遭覆蓋而無法查知系爭汽車如何被撞,原告因之求償無門。

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有維護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義務,且被告以維護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原告調閱監視器,致原告汽車遭不人士撞擊後逃逸,而求償無門,其管理行為顯有不當,應退還原告最近1 年所繳交的管理費,並為計算之簡便故,請求23,400元為度,爰聲明:被告應退還原告管理費23,400元。

原告並提出管理費繳費通知單、住戶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管理公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頁、第24頁)。

三、被告則以:關於個人資料之取得,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5條及第19條之規定處理,被告管理室之公告記載:「需要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請先報備管理中,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同意後,始可調閱。

為避免涉及人隱私,不便之處,敬請諒解為禱」等語,係基於個資法之考量,並無任何不妥。

住戶要求調閱影像,必須填寫申請書以為憑證,並載明理由、大約時間、地點,經管委會同意後才能提供;

縱然是檢、警、調單位亦應出具公文或搜索票,被告方能據以提供監視錄影帶以供調查。

然原告於14日發現系爭汽車受損後,未立即報警處理,無法透過警方公務調閱錄影帶之方式,追究肇事者之責任,且原告亦未即時填具申請書調閱影像,而斯時管委會並不知情有此保存監視器影像之必要,時至今日監視器影像已超過保存時間,無法調閱。

又依住戶規約,住戶汽車不得停放於社區道路、轉彎處、出入口處,原告恣意長期將汽車停放在社區出入口兩側,實屬違反規約;

至被告指稱係受保全人員指示而將系爭汽車移置,惟經被告查證,並無人通知原告應將車輛移置,且如上所述,出入口道路之兩側無論是否有修路之情形,住戶均不得停放車輛。

再者,原告無法舉證系爭汽車受損係發生於社區內,亦無法證明被告有何管理上不當之行為,及具有管理不當之故意或過失。

原告請求返還管理費用,實欠缺法律上依據及事實上證據,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及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管委會就系爭社區之管理、維護有不當,而請求退還其最近一年內所繳交之管理維護費云云,自應由原告就被告管委會究竟有如何管理、維護之違失,先為舉證,同時併應就原告得請求返還管理維護費之法律上依據,指明其請求權基礎,始足當之,核先敘明。

㈡茲查,被告管委會以維護住戶隱私為由,公告要求住戶如有調閱社區監視器影像檔資之必要時,須先填具申請書,報由管委會核准後始許調閱,此核屬被告為提昇社區居住品質,本諸社區自治所為之管理權之正當行使,客觀上難認有何不當、違失。

原告若仍認有違失、不當,應循系爭社區規約所定程序,或向管委會提出糾正、或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案請求決議廢止,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民法等相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其決議,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維護社區總體營造、尊重社區自主管理之立法本旨。

否則若住戶恣意以自己之意見,任意指摘管委會管理行為不當,隨意與訟求償,管委會之職權必受嚴重掣肘、干擾,反不利於公寓大樓社區之管理、維護。

準見,原告此部分主張顯不盡合宜。

㈢退一步言,縱認被告管委會於接獲原告之請求時,未予同意調取,但此僅止生原告是否得依法聲請保全證據而已(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意旨參照),原告於此徒以被告管委會未將其所欲調閱之監視器影像檔資拷貝留存,進而推論被告應退還其最近一年所繳交之管理維護費云云,惟原告均未舉證其得請求退費之權利依據即請求權基礎,且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負有繳交管理維護費義務,而此等費用性質上亦不得以其個人事由予以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益證原告請求被告管委會退還管理費,更屬無由。

五、綜合以上所述,原告既無以舉證被告管委會就住戶請求調取監視器影像檔資所訂之申請程序(須先填寫申請書面、經管委會同意)有如何管理不當、違失之處,亦不能說明其得請求退還已繳納之管理維護費之正當權利基礎,原告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應退還其最近一年所繳納之管理維護費23,4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本件訴訟費用核定為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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