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簡,235,2018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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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鄭祖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廖麗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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