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簡,293,2019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93號
原 告 吳立人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黃頌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瓊蓉
被 告 林宜蓁
林薛錦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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