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補,283,201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張簡振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益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趙益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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